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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检验规则


7.1 检验分类
    荧光样的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2 出厂检验
7.2.1 荧光棒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7.2.2 取样时,每批随机抽取35支,以同一品种、同一型号的产品10000支为一个批量(不足10000支也作为一个批量)。
7.2.3 出厂检验应按表3规定进行,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,应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检,如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,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7.3 型式检验
7.3.1 型式试验在下列情况时进行:
    a) 新产品投产定型;
    b) 材料、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;
    c) 立正常生产中每一年进行一次;
     d)  停产半年重新开始生产时;
    e) 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3.2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,同一型号的产品5000支为一个批量(不足5000支也作为一个批量),从中随机抽取35支作为试样。
7.3.3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规定。
7.3.4 型式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第5章的要求时,判定型式检验合格。
表3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
表3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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